雇员车祸致残雇主不需要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因在上下班途中或工外出期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但如果没缴纳社会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雇员车祸死亡,雇主承担赔偿
日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雇主杨国飞赔偿其在车锅中死亡的雇员武某父母赔偿款25000元。
该案中原告武文法、马娥德系死者武某的父亲、母亲。被告杨国飞系肇事司机高红星及武某的雇主。2009年4月2日14时,高红星驾驶面包车行驶时撞到路边的树上,造成乘坐人武某当场死亡。汤阴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高红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4月22日,二原告与被告杨国飞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由被告杨国飞一次性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0000元。付款方式:事发后杨国飞已付给二原告15000元,本协议签字公证后,杨国飞一次性给付乙方100000元(已付清),剩余欠款25000元,待司机高红星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付清乙方为清。同年,汤阴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高红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刑事判决书已生效。2009年12月8日,被告杨国飞对高红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红星赔偿其支付给原告各项赔偿款115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杨国飞系受害人武某的雇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定义务,遂做出上述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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