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与张立同系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南楼村村民。张立系某建筑工地包工头,因两人关系不错,张立遂请李龙为其工程开车,从2006年4月16日起,约定一天工资40元。
2006年4月24日,李龙驾驶张立的机动车辆沿河口区太平乡府前街由东向西行至府前街84号房屋西侧路口处左转弯时,撞到该房屋墙上,李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龙家人几次上门要求张立给予适当赔偿,张立均以“李龙没有经过我同意就私自开车外出,车祸不应由我承担”为由拒绝协商赔偿。李龙家人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龙与张立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张立赔偿李龙家人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约12万元,除此之外,张立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其他开支五千余元。
2006年10月22日发表于《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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