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常见的法律问题有:
1、试用期期限随意设定;
2、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3、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
4、试用期随意辞退劳动者;
5、试用期工资随意设定。
一、延长试用期的规定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关于延长试用期有怎样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要试用期总长度符合这一规定即可,另外关于试用期延长,用人单位必须有合理理由,否则应该视为你已转正,因为这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试用期的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适用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劳动者同意,否则其延长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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