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法院土地使用权拍卖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及时有效的查封不论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与否,在法院依法处置前,都应进行查封,这是执行的基础。
2、合法的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的规定,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公正的拍卖委托合法的拍卖企业是公开拍卖的前提。
4、有效的转移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将拍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
要注意村级集体资产拍卖的委托程序
村集体资产拍卖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村集体资产属于本村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村集体资产拍卖须经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委会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进行拍卖委托。否则,将会由于委托人、拍卖人未尽拍卖法定程序而导致拍卖无效。
另外,村集体资产拍卖还要注意了解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如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温委办发(2002)141号文件颁发“关于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办法要求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村民会议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请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温州市区房地产登记机关规定,村级集体资产(房地产)经拍卖办理权属过户登记的,须经街道(乡镇)同意签署意见,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如果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有关特殊规定,会使拍卖工作多走弯路,降低工作效率,增加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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