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要取消低收入认定
国家目前不会取消低收入的认定。
民政部还在下发文件(〔2017〕152号)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依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
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
要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低收入城市指标
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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