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中,获取受害人的谅解往往并非意味着该案件可以顺利撤销或撤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事案件主要可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大类。
前者系由检察院作为国家机关代表,以国家名义提出诉讼请求;
后者则是由被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
就公诉案件而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不仅限于受害者的个人权益,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及法律尊严的严重挑战。
即便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谅解协议,检察院仍需依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再做出是否继续追究责任的决策。
至于自诉案件,受害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并在适当时候选择撤诉。
然而,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谅解,受害人欲申请撤诉时,法院将对其撤诉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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