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发过节的加班费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要向其支付不低于其日常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如果单位不支付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能否以过节费代替加班费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福利比较好的,逢年过节的,会发给员工一部分过节费。
对此,有的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就以已发放过节费为由,用过节费代替加班费。其实,这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属于单位的福利待遇,与劳动者是否加班无关。
从法律意义上讲,过节费是一种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
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这是一种法定支付义务。所以过节费不能冲抵加班工资。
在节假日内安排员工加班,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加班费,既不能安排调休来代替,也不能通过发放过节费之类的福利来代替加班费的支付。实践中,如果您有遇到类似的情况,您可以依法向单位主张加班费,为了避免单位否认加班的事实,您要事先收集并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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