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时,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由房地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的独特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由此可见,专属管辖是针对法院的管辖权,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但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即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此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也是如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外国的仲裁机构。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仲裁,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有权约定除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但双方可以协商仲裁,如某仲裁委员会,但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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