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或参加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对由副县级提任正县级职务,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校车补助标准
(一)公办性质的学校(含没有经过转包、转租的集体办幼儿园)购买国标专用校车,区财政按购买价(购车发票)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50座以下的国标专用校车每年补助运营经费2万元,50座以上的国标专用校车每年补助运营经费3万元。
(二)民办学校购买国标专用校车,区财政按购买价(购车发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不考虑补助运营经费。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了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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