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买房登记在另一方
杨女士,美籍华人,年近五旬。来沪期间结识自己的恋人小周。小周,年过二十。两人相识后一见如故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保持这种恋爱并共同生活,杨女士出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某小区某物业。限于购房政策的限制,外籍认识只能购买一套房屋,故本案系争房屋登记在小周一人名下。
一、恋爱分手后买房分割怎么分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双方一人一半。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二、父母出资为婚后的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怎样处理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二、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三、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四、婚前由一方父母出了首付进行购房,房产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进行还贷,该房产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可在离婚时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主张进行相应的分割。
三、婚后买房一方出资离婚归谁
夫妻双方婚后买房,房产证如果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般来说就是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如果婚后买房只写了一方的名字,这个房子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看购房资金的来源。
1、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离婚时该房产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2、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两人结婚而自动变成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买房用的全是一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么这个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只是变换了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而已。此时,离婚时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法分割。
3、由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的,这种情况离婚时另一方也是无法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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