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07 18:51:42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编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条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予以纠正。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确定招聘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工资总额计划,确定工资分配标准和奖励、津贴标准,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备案。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从农村或者省外招用劳动者,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岗职工,除国家限制的外,原单位应当允许其流动并办理相应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确需聘用外籍员工、香港、澳门、台湾职工,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办理就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经原单位资助培训的在岗职工,应当补偿原单位支付的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培训或补偿培训费后被外商投资企业录用的职工,因个人原因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的,对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应当给予全部或者部分补偿。前两款规定的培训费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中国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因故停产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生活补贴。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救济金月平均水平。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如下:(1)在企业工作不满10年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生活补贴;(2)在企业工作满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发给1个半月的生活补贴,工作不满10年的,加上10个月的生活补助。工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可以不支付生活补贴。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支付生活补助外,还应支付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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