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07 18:51:28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发〔1988〕79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就业和工资决策的规定,根据保险福利费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市劳动局是市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第二章招用职工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和职工的招聘、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力计划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可以在劳动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选拔和考核。企业招用职工,应当向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和在校学生。第六条境内企业与外国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所需的职工,应当从境内企业现有职工中优先选择。未就业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岗技术工人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允许其流动。招用职工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局调解裁决。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跨省、跨市、跨县(市)、区(不含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劳动者,由市劳动局审批。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在岗技术人员,应当向原培训投资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填写市劳动局统一编制、发放的劳动手册,建立人事档案。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后一个月内报劳动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任务、期限、报酬、保险福利、劳动条件、劳动纪律、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修改由双方协商一致。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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