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管理条例》规定的投资条件。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七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第八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符合下列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和不少于3年的工作经验。
融资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银行资信证明,每位投资者的注册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每位投资者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6)全体投资者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任命书
(7)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证书
(八)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投资者应当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批准设立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商务部备案。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按照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应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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