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07 18:51:41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省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先进的科学方法或者通用方法管理企业。第二章招用职工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本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得与国有企业的规格相匹配。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企业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向社会公开招聘。当本地招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采取跨城市、本地招聘。确需省外招聘的,企业所在地市、州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也可以选聘中国合营企业、合作伙伴推荐的本系统人员。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中国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排未就业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助调整。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从在岗人员中招收必要的人员时,原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允许。当事人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裁决。有关各方必须执行仲裁决定。必要时,劳动人事部门可以根据仲裁决定直接办理被聘用人员的调动手续。原单位根据裁定批准调动或者辞职的职工,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在岗职工,属于原单位出资培训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原单位支付不超过实际数额的培训费。第八条中方人员担任合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确需转让的,指定单位应当征求企业审批机关和合营、合作各方的意见。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调动其聘用的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职工,应当从城镇失业人员中招收。确需从农村招收的,应当经市、地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但户口和粮食关系不得迁往城镇。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未成年人和不满16周岁的学生。新录用的员工需要试用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并应填写劳动人事部门下发的劳动手册,建立人事档案。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额,推荐一至三名符合就业条件的国内亲友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亲友户籍在农村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迁往企业所在镇。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含劳动合同,下同)的内容应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限;生产和工作的时间、条件和任务;休假时间、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责任、辞退辞职责任、违反劳动合同责任;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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