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对公司日常管理、重大人事任命、发展策略制定等事宜,起到决定性作用,有时甚至能决定公司生死。但公司决议甚少能令所有股东都满意的,某些股东认为公司决议损害其利益,遂滥用股东权利通过诉讼撤销公司决议。其实,股东滥用诉权撤销决议造成损失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诉权撤销公司决议造成损失要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因此,当公司高管、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股东认为决议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公司决议的。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股东正常行驶并无不妥,即使最后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股东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要是股东出于不服、不认同公司决议等不正当目的,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撤销公司决议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公司法》第二十条已经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其他股东认为股东滥用诉权的,既要充分证明滥用事实,又要证明事实损失,否则即便能胜诉,也拿不到相应的损失。
对公司股东而言,要是不服公司决议的,应该正当合理地行使诉权维护自身权益,不能没有丝毫事实证据,想起诉就起诉的,若滥用诉讼造成损失的损失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确有需要的,建议点击“找个律师”先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后,结合自身实际再决定是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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