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股东签名注销公司谁负责
在国家法学界,对于虚假股东签名而进行的公司注销程序,通常是由公司的正职代表以及相关的责任方来负责偿付。公司内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司始终保持忠诚并且并且擅自盗用股东签名来建立所谓的“清算小组”解散或终止经营,那么这将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范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52条的明确规定,这些责任人应该对由此引发的公司经济损失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同时,各位股东亦拥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除此之外,股东还可以直接向发布注销登记裁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诉,请求该局撤销之前的注销登记决定。为了有力地支持自己的陈述,股东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例如由鉴定机构出具的签名非股东本人签署的鉴定报告,以此来证实注销登记的非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是否犯法
伪造股东签字变更股权犯法。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伪造股东签名注销公司谁负责”,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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