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涉诉,人身损害赔偿数量居首
时间:2023-04-26 09:12:22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养老机构涉诉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数量占据首位,且当事人对立情绪强烈,半数以上案件最终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

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观正在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老人自愿住进了养老院。但随着入住老人数量的迅速增加,养老院在照料老人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一一暴露,惹出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在养老机构较为集中的青浦、长宁等区,法院受理的养老机构涉诉案件逐年增加,有的养老机构甚至在三年半时间里涉讼十余次。

据法官分析,这些养老机构涉诉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数量占据首位,且当事人对立情绪强烈,半数以上案件最终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

案例:野护工抱老人未稳即松手

判决:养老院担全责

2009年5月,90多岁的黄老太入住一家养老院。其女儿与养老院签订了《入住协议书》,约定护理等级为特级。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第九条规定: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第十九条规定:专门护理、一级、二级护理均应防止摔伤。

2010年4月6日6时许,养老院工作人员田某(事发时未取得《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在黄老太的床位边,双手抱起老太转而放到床边藤椅的过程中,尚未放稳即松手,致老太摔倒在地,导致老太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养老院未按服务标准为老太提供专业人员及专业服务致其摔伤,存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定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老人合计人民币61000余元。

案例:腔梗老人进食窒息而死

判决:院方担责四成

曹老伯生前患有腔梗,2009年8月,子女将他送进了位于青浦区的一家较为高档的养老院,并签订入院协议书,约定护理等级为专三级。没想到2010年5月,曹老伯的子女接到电话,被告知其父亲生命垂危,等赶到医院时父亲已死亡。据医院记载,曹老伯系食道堵塞窒息死亡。其子女认为是护工喂食不当,致使老人死亡,遂告上法院。

根据医院的病史记载:清理气道发现气道内2块面团样物堵塞予清除。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窒息;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腔梗(属于脑梗的一种)。

对此,养老院辩称:导致老人窒息的原因是老人在进食时因脑梗而致吞咽困难,并非喂食不当所致,因此不同意诉请。

审理后,法院认为,事发时曹老伯的护理等级为专三级,主要护理内容为提供24小时专门护理。院方违反护理等级约定让其自行食用花卷,且该护理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该违约行为并非是导致曹老伯窒息的唯一因素,曹老伯事发前突发腔梗,这也是加速其死亡的重要因素。因此,法院酌情判定院方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曹老伯子女151000余元。

案例:老人如厕未叫护工搀扶摔伤

判决:损失自担,养老院酌情补偿

2006年7月,80多岁的袁老太住进了位于长宁区的一家养老院,老太子女在签订《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时,约定护理等级为二级。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第十八条规定,二级护理指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

2007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袁老太在上厕所行走过程中在房间内摔倒,当时房内有一护工。

老太受伤后在解放军455医院、仙霞地段医院等接受治疗。鉴定结论为:此次因意外摔伤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等,该骨折与本次损伤前身体状况无因果关系,骨折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袁老太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院则辩称,老太系二级护理,不属于24小时服务对象,院方不应负责。审理中,袁老太自认事发前神智清楚。她说,当时正值深夜,房内有护工正熟睡,她没有叫醒护工搀扶着如厕。之后,她又改变了该陈述,却没能举证证明。袁老太家属承认养老院安排的房间及设施均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双方都确认:老太摔倒后,护工发现后立即通知了院方,院方立即通知家属,并将老太送至医院救治。

据此,法院判定,在原告未要求的前提下,被告未提供搀扶服务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老太摔伤已造成一定损失,故酌情要求养老院补偿原告6500元。本报记者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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