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是必须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工会代表主持的,调解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该用人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一、劳动争议如何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愿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就无法进行,自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不自愿就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原则包括了申请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
2、依法调解的原则。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劳动争议。依法调解要求判断劳动争议的是非、责任要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要合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平等协商的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说服,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包办代替拟出调解协议强迫双方接受,而必须进行平等的、民主协商,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合作的调解协议,也保障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从而真正解决劳动争议。
二、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有着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所订立,在现实生活中,它常常识作为合同中的一项所出现,此时我们称之为仲裁条款;
而另外一种是双方发生了争议之后,决定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纠纷所订立的。事实上,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但是,在上述两种形式中,无论是选择争议前还是争议后,只要是经过仲裁机构仲裁之后的,其法律效力都是相同的。
尽管仲裁对于解决纠纷来说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但是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采用仲裁进行解决的。在法律上,对于纠纷能否进行仲裁,我们常常之为争议的可仲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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