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证明如何出具?
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都是不正确的。
二、病假如何申请?
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涉及请假方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多涉及请假程序问题。对此专家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员工管理,属于行使员工管理权范畴,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即请假制度的合法性。此外,有些用人单位规定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必须提交病假证明,但是对于劳动者患急病急症、遭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如过于强调请假程序,于理不通,因此对于突发事件需休病假的,由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及时补交、通过QQ或电子邮件先行提交照片事后补交等合理方式请病假的,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认定为合理履行了请假手续,即请假制度的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作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应当加强保留证据的意识,如保留病假证明复印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病假证明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全文7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