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票承兑人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者,不得以资金关系不存在对抗出票人之外的善意持票人,因其已为承兑之票据法律行为,依票据行为之效力,承兑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例外的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承兑人得以资金关系不存在而抗辩。此种例外,即属资金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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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票的付款人,对出票人存款足以支付或在与出卖人信用合同所定数额内的支票,应当无条件支付。就支票而言,无资金关系者,付款人有权拒付,由持票人向前手或出票人追索,而有资金关系者,付款人应无条件支付,一正一反,均显现资金关系对票据关系之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