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一是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即仅由发票人发出票据、受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只能发生在票据接受之后,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而票据原因关系体现的是票据的基础关系或实质关系,这种关系在票据接受之前就已经存在,不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事项;
二是对于同一种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可以有多种,如买卖关系、借贷关系、赠与关系等,但是对应的只有一种票据关系(在汇票与支票是担保付款关系,在本票是付款关系);
三是票据不论转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都是一样的,但是票据原因关系仅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须断裂,前后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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