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的定义是什么?
时间:2023-09-02 06:10:21 2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可以是收款人、最后持票人或汇票、本票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该权利的行使是持票人的权利,也是持票人向票据关系人主张权利的途径。

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关系人(包括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行使该权利是持票人,既可能是收款人(第一持票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还有可能是汇票、本票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

票 据 付 款 请 求 权 与 付 款 请 求 权 有 什 么 区 别 ?

票据付款请求权与付款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而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拒绝承兑的权利。

简单来说,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而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要求承兑人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在实际应用中,付款请求权与票据的支付有一定的关联。如果持票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请求权,他就失去了向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总之,付款请求权和票据付款请求权虽然名称相似,但它们在法律性质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付款请求权与票据付款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而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拒绝承兑的权利。在实际应用中,付款请求权与票据的支付有一定的关联。如果持票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请求权,他就失去了向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因此,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需要注意规定期限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十六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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