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
(一)一般企业亏损弥补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二)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亏损弥补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
(一)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免税所得的弥补如果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有应税项目所得,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联营企业亏损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如果纳税人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计算会计利润总额时已扣减的投资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
(六)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或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者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3、个人所得税的亏损弥补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三)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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