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时间:2023-06-06 20:23:40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部机关司局及直属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我部制定了《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注案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如北京市延庆县农业局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延农(农药)简罚[2006]1号。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年份+序号,如延农(农药)罚[2006]1号。

第十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十九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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