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的董大爷无儿无女,老伴已去世多年,虽有房产和积蓄,但由于年老多病,日常生活难以自理。换了几次保姆,董大爷都不称心,后来他的一个远房亲戚的儿子李某下岗以后来照顾他。几年来,虽说李某无微不至的照料使他非常满意,可董大爷总觉得这不是长久之计,心里还是不踏实。于是,为了解决好自己的养老问题,他想和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便安度晚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如果老年人条件允许,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养老问题的好形式。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达成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责任,遗赠人负有义务将其遗产赠与扶养人的协议。这是一种双向、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享有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负有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根据法律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老年人在扶养人不尽抚养义务时,可以请求取消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
老年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定要通过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要完备。最好通过公证部门的公证,这样有助于完善协议并使协议产生法律效力,促进协议顺利履行,预防纠纷,使自己的养老有法律上的可靠保证。
全文5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