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法律时效是自始至终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近亲结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都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在取得婚姻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
法院是如何处理无效婚姻的
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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