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而重新签订合同的,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双方的条款和合同条款不得变更。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因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点,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点。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案件简介]
王于2008年申请房地产中介公司担任房地产经纪人。公司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与他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人事经理找到了他,说他在这一年里做得很好,计划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双方将劳动合同期限改为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但去年,在王的合同到期之前,公司人事经理通知他,合同到期后他不会续签,以便他提前做好准备。王认为,虽然单位和他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被视为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他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先生第一次与其所在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一年,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王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法律不允许房地产中介公司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来规避劳动合同数量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协商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没有明确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时调整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十年的;(3)劳动者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未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雇主和雇员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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