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份文件就律师之受托费用的承担主体给出了明确的论述与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需对律师的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
此外,部分特殊类型的案件,如以下所述,律师费用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律师费用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律师费用亦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以及专利纠纷案件中的律师费用,同样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4.担保权纠纷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律师费用,也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5.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及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律师费用,同样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6.仲裁案件中的律师费用,亦可由败诉方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自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律师费用的承担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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