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表面上看提交证据方的确已提交了证据,似乎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但是作为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有义务举证证实。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不能仅仅局限于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而应该是案件全部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对方对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属于真实性效力待定的证据,就其全部证据来讲属于证据不完整,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证据链条缺失。
在案件审理中,民事证据真实性问题实际发生的情况主要是对重要的书面证据、录音资料真实性不认可,应由谁申请鉴定的问题,往往是提供方不申请鉴定,对方不认可也不申请鉴定。这种情况我认为应对提供方释明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有证明的义务,应申请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以后,鉴定费应由鉴定结论不利的乙方承担。如果提供方坚持不鉴定,也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印证,应支持对方的请求。
民事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由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举证的,如果无法证明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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