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但是对于其他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为了保证调查公正、客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人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井且应当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哪些职权和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工伤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供的工伤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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