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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方法

2024-06-24 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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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一般着眼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形式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保持生成之时的原状;内容上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时起,其内容保持完整。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n(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n(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n(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n(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n(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n(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n(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n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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