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作为在劳动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方,对于职业培训与服务期的问题该如何处理不可忽视,其关系到用人单位对于这个职业培训实施有没有意义及会不会因此产生损失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处理:
一、首先了解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与服务期出现较常见的问题有:
1.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做了相关服务期约定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2.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有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而产生人财两空的风险。
二、对于这些常见问题该如何应对处理呢?
1.在《培训协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时,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在操作中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所指的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一般包括对员工实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所以用人单位应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否则可能人财两空;
3.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未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如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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