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试用期是否缴纳社保
时间:2023-06-29 02:15:00 2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尚在试用期是否缴纳社保

尚在试用期需要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录用新职工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必须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职工在试用期内同样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欠保”违法行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二、社保按试用期工资还是正式工资交

在试用期的按试用期的工资缴纳,要是正式员工则按正式工资缴纳。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时,按用人单位上月发放的实际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所以在试用期应该按试用期工资缴纳。

三、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属于强制性约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有约定违反法律属于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n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n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n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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