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必须交纳社保。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为了遏制用人单位的短期就业现象,所有劳动合同都不能约定试用期。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不得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约定的条款。双方未事先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劳动权利。包括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试用期是否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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