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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