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一方如何继承另一方的房产?
时间:2023-06-10 22:53:50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刘大爷和苗大娘黄昏恋已经好几年了。由于刘大爷三个儿女的一致反对,两位老人虽然自2002年便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去年刘大爷行动不便后,一直是苗大娘照管其生活起居。因为双方居住的是刘大爷十年前在老伴去世后买下的二居室,眼看刘大爷的病情日重,无儿无女的苗大娘也越发担心在刘大爷去世后,其子女会将自己从该房屋中驱赶出去。如果这样,孤身一人的苗大娘又将何处安身呢?

焦点问题:苗大娘如何才能继承房产呢?

房产律师解答:

由于苗大娘并未与刘大爷登记结婚,双方的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按照苗大娘目前的身份,其是无权继承刘大爷名下的房产的。不过好在刘大爷目前尚健在,故对于苗大娘而言,至少有以下四种途径可以帮助其实现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

其一,苗大娘与刘大爷立即登记结婚,这样,虽然房产仍属于刘大爷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刘大爷去世后,苗大娘作为其配偶,即和刘大爷的三个子女共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至少享有四份之一的房产份额。

其二,苗大娘与刘大爷登记结婚并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将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在刘大爷去世后,首先要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份额分给苗大娘一半,剩余一半再作为刘大爷的遗产由四名法定继承人继承。苗大娘可以分得全部房产八分之五的份额。

其三,苗大娘与刘大爷登记结婚,刘大爷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全部由苗大娘继承。由于苗大娘作为其配偶,系刘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此种情况下属于遗嘱继承。

其四,双方不愿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刘大爷立下遗嘱指定将房产在其死后全部赠给苗大娘,并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此种情况下,因苗大娘不是刘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刘大爷的行为属于遗赠。

特别提示:

按照司法部、建设部规章的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无论是刘大爷设立遗嘱还是苗大娘接受遗赠房产,都应该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这也是将房产作为遗产处理时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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