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大幅调整,不再按照工伤职工年龄来计算,仅参照伤残级别来,标准大幅降低,企业减负明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由《工伤保险条例》定死,江苏省无调整权限,因此保持不变。上述标准使用2015年6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但尚未理算并支付的职工,因此,建议所有面临工伤待遇支付的单位讲理算时间推迟到2015年6月1日之后。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调整后三大块一次性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表中对应的伤残等级月系数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分别是20万元16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9.5万元8.5万元4.5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未交工伤保险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出院后营养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交通费、工伤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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