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和有效工作时间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轮班制。工作性质是在紧急情况下对设备进行检查和故障处理,但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并按时换班(类似于消防执勤,通常维护消防设备,发生火灾时进行救灾)。单位之所以引入有效工作时间,是因为工作期间很少有事情可做,比如把24小时的工作时间改为4小时,这样在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资、奖金等同档8小时无差别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他将具备决定加班的时间条件。但单纯以时间量或时间进程作为认定标准,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利于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正常发展,不能完全简单地以时间为鉴定标准,也要以具体的工作内容为支撑。我们需要检查超期工作行为的有效性和目的,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协议,是否得到批准,工人是否没有得到轮休,出差时是否提供实际用工及本行业或岗位的用工特点:虽然途中时间不能自由控制,但期间仅乘车,无实际工作内容,无实际用工;二是途中时间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不能产生生产经营效益的;第三,乘坐公车时,可以照常休息
在司法实践中,出差途中的时间、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上班的准备时间、只在工作场所闲着的时间一般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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