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当一个人拥有永久居住权时,在去世后他们的居住权将结束。但是,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时,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并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将消灭。因此,居住权消灭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一个人拥有永久居住权时,这意味着他们在去世后,他们的居住权将结束。《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住 房 】 永 久 居 住 权 及 消 灭 问 题
尊敬的法官,
您好!关于我爷爷想要将房屋过户给他的问题,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根据我们家族的份额,我们持有房屋的相应权利,因此我们无法接受爷爷的过户请求。
在之前的法院判决中,我们曾因对房屋享有部分权利而被撤销房屋过户登记。具体来说,这是由于我们家族曾有一位成员(我的奶奶)曾拥有房屋的一部分权利,而爷爷未经奶奶同意擅自处分了房屋。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爷爷无权处分这所房屋。
在此,我们希望能够请您复印并留置房屋登记部门备案,以便于解决这一问题。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这段话强调了居住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处理房屋过户问题。通过引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表明居住权是无偿设立但可以另有约定的,而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最后,请求法官复印并留置房屋登记部门备案,以便于解决爷爷想要将房屋过户给他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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