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一般需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间怎么规定的
1、出现劳动争议后,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规定如下: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仲裁时效适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效中断的;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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