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征收方实施强拆的法律依据:需要遵循哪些程序?
时间:2023-07-04 19:14:31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所以,在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下,政府是不能实施强制拆除的,其强制拆除的行为必然是违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非法强拆机关赔偿损失。

(二)被征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绝搬家腾房的,根据《行政强制法》54条规定,征收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房屋户主不同意,征收方可以进行强拆吗

不可以,但是如确实为了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实行强拆,但需要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补偿。如果经行政裁定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的,就算房屋主人不同意,也可以申请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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