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纠纷被判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3-06-09 18:34:54 1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老宋曾与兴化公司签订一份用工合同,双方约定到期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此后,双方虽未续签合约,但老宋仍在公司正常上班。2005年8月,老宋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无理由不到岗,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困扰。其后,公司将老宋的行为视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0年1月为其至劳动部门办理了退工手续。

由于公司方面未能及时联系老宋解决退工事宜,2005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兴化公司虽未向老宋支付工资,却未停止替其向劳动部门缴纳社保金。2010年11月,老宋向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兴化公司办理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得到仲裁部门支持。兴化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满,遂起诉至南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5年8月解除。

经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兴化公司未向老宋支付工资,却仍然为其缴纳社保金,该行为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兴化公司于2010年1月提出与老宋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双方长期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应予支持,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2010年1月。最终,法院判决兴化公司与老宋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月解除。(作者:李宁倩钱丽丽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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