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则视为其构成违约行为,此时购房者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具体而言,若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提出的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期限内仍无法如约交房且无任何合法的理由进行解释或抗辩的话,购房者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提出的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期限内能够按照约定完成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然可以向开发商索取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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