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并不存在关于延期时长最大上限的规定,需要留意的是,除因受到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所引发的延期情况外,只要超过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违约赔偿责任便应随之启动。若是延期时间超过了三个月,购房方则享有依法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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