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依照先前设定的期限如约交付房屋,便可视作开发商已构成违约之行为。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此类情形在特定情境下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而言,若开发商因非己方原因所致外部问题而无法按时交房,那么此类情形未必与违法违约直接划上等号。在这种特例情况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相关法条予以处置,即当合同当事人未能全面履行或仅部分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之际,须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涵盖持续履行合同、采纳妥善的补充救济举措及向受损方支付赔偿金等多个方面。若合同一方已向另一方明确表达其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抑或是其实际行为已充分证明这一点,那么受损方有权在协议期满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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