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购房协议之中已明确规定了交房日期,而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话,那么此种情况便被视为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针对此类事件,倘若买受人能够及时地向房地产开发商发送催告函,并且在其中赋予其一定的合理期限来履行相应的合约责任,虽然买受人不能够单方面解除这份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但却有权据此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予以对应的损害赔偿。然而,若是经过敦促之后的三个月之内,房地产开发商依然未能如期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无法提供充足且合法的书面解释以及合理的理由,那么此时买受人便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终止这份购房合同,并对因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而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向其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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