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流转集体土地可以吗
时间:2023-05-02 18:12:07 1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国有土地上办理房屋征收手续的集体土地可以流转吗?答案是否定的,房屋征收的行政决定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因此,《条例》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征收。可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一些朋友可能会提到,很多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都强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按照590号令的规定进行。这是实践借鉴的结果吗?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前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如果我们仔细理解,不难发现,我们这里强调的只是“参照其精神”,而不是直接适用其规定的程序。结合《通知》的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应该“参照”的是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而不是被拆迁房屋的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安置不予补偿,房屋所在地已列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所有人要求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从字面解释的角度看,这里可以“参照执行”的只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即被征收房屋周边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不是照搬590号令的规定进行整个征收程序。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从未允许按照590号令规定的程序实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这是地方政府完全站不住脚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民主协商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必须是大多数村民的真正集体意志,而不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而这种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

在征地补偿分配中,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待遇,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少数成员或村民被剥夺土地补偿分配收益权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利益驱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和土地补偿分配总量每次都是固定的。为了分配更多的集体收入,只有减少应分配的人数,才能使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合理分配征地款是保证每一个成员或村民都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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