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有人息息相关,亦可称之为房屋产权。在此权利的基础上,房屋所有者对于自身所拥之房屋享有专属性以及不可分离性。值得一提的是,在房屋实际取得不动产物权登记证书之前,其所有权尚未被正式赋予,亦即在这个阶段建筑物产权仍然掌控在开发商手中。直至房地产证正式颁发后,房屋所有权方能正式过渡至业主体内,而这正是我们所熟知的“办证”至关重要的原因。因此,在业主实际持有房产证之前,该建筑物在法律层面尚不具备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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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