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工伤保险待遇停发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9 10:53:43 3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一)已申领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的单位一致。

二、办理资料

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步骤:受理(即时)→初审(1个工作日)→复核(4个工作日)→结果反馈(即时)。

四、办理时间

4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新沂市城投大厦一楼A区社保处窗口

七、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九条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的,业务部门停止支付工伤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益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二章

第十条(三)丧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人员:通过本条第一款所列信息获取渠道证明已经死亡、失踪的人员;通过民政部门收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人员;通过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就业或参军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期资格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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