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谁
时间:2023-02-07 15:30:24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按法律规定,侵权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侵犯纳税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反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财产丢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一)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程序

1、税务赔偿请求人向负有履行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

2、要求税务行政赔偿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的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如书写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二)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2、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可进行调解,对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的损害是否应赔偿,赔偿多少可进行调解。

3、在税务行政赔偿诉讼中,税务机关不需承担对损害事实部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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